国家旅游局关于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旅游诚信建设工作,提升公民文明出游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央文明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旅游工作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

2019/6/1  来源:国家旅游局

    第一条 为推进旅游诚信建设工作,提升公民文明出游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央文明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旅游工作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游客不文明行为是指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等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法律责任,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 县、地(市)、省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游客不文明行为采集报送等工作。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建立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第五条 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因下列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应当纳入旅游部门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一)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二)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三)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
  (四)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
  (五)参与赌博、色情、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
  (六)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活动;
  (七)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视游客不文明行为情节及影响程度确定,期限自信息核实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省级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由下级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或通过媒体报道和社会举报等渠道采集。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由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或通过媒体报道和社会举报等渠道采集。
  第八条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旅游主管部门应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通报游客本人,提示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不良影响。必要时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等部门通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第九条 被记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游客认为将其纳入记录错误的,可以向做出记录的旅游主管部门提交异议申请,一般应由当事人本人提出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旅游主管部门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做出答复。旅游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予以纠正。
  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管理。
  第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提供错误信息的,或篡改、损毁、非法使用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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